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解读(一):方法论范式再议

2022-07-22 19: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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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燕迪

【内容提要】

如何观察和解读音乐与文化之间的关系,这是音乐学术中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运用语言分析的角度,进而通过具体研究例证思考和论述了“音乐在文化中”、“音乐作为文化”和“音乐即是文化”这三种不同表述方式所蕴含的深层差别。作者认为,上述三种表述方式实际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方法论范式,在观察和解读音乐与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论策略有明显不同,但均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该在研究实践中形成相互平行、彼此支撑的局面。

【关键词】

音乐人类学;音乐社会学;梅里亚姆;内特尔;海顿;韦伯;李皖


  音乐与文化的关系,历来是音乐学术思考中的重要问题,其中不仅引发诸多争辩和议论,而且一直受到众多音乐学者的持续关注。由此可见这方面的探讨确乎触及到某些音乐核心问题的关键部位,且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学科和知识的演进,该课题始终保持着历久弥新的吸引力。笔者的思考试图通过对前人相关学说的批评性考察,对这一似已成“老生常谈”的问题提出试探性的个人己见,是为本文标题中的所谓“再议”。其中的立场和观点或许与当前通行的某些论说并不相同,如有不当和不妥,敬请各位同仁提出批评指正。

一、 音乐与文化之间的关系:语言分析与反思

  关于音乐与文化的论题,众所周知,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从一开始就将其作为学科发展的宗旨性纲领。该学科在方法论上有别于其他音乐学子学科的关键要义,正在于它不仅关注音乐的产品和过程本身,而且更为关心音乐在具体文化语境和社会环境中所承担的功能与作用。美国著名学者布鲁诺·内特尔对该学科的著名定义——“对音乐进行‘在文化中’(in culture)或‘作为文化’(as culture)的研究,或者说研究文化语境中的音乐”[1]——申明了这一音乐学子学科集中关注音乐与文化关系的本质要求。为此,在音乐人类学的学理建构中,关于音乐与文化关系的阐述层出不穷,相关的学术“范式”也根据看待音乐与文化角度的不同而形成某种“有据可查”的演化轨迹。依照洛秦教授的理解,近几十年来国内外音乐人类学的学科发展中,逐渐浮现出关于音乐与文化的三种彼此相连但又相互有别的理论“范式”:1music in culture(音乐在文化中);2music as culture(音乐作为文化);3music is culture(音乐即是文化)。[2]

在上面的表述中,英文的三个表达式就体现意义的区别而论,比中文翻译显然更直观、清晰。我想就此进一步进行推理和反思,这三种不同的表述究竟反映了怎样的音乐文化意识和观念。在英文表述中,music(音乐)与culture(文化)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是通过简单的介词或系词转变(inasis)体现出来——其间的语词转变貌似简单,但却显露了值得深思的三种不同的文化观念、学理思路和解读策略。

所谓music inculture(音乐在文化中)这一表述,关键在于“in”一词,其意为“在……之中”。因此该表述就意味着“音乐在文化的范围之中”,其逻辑内涵是,音乐小于文化,文化大于音乐;或者说,文化包围着音乐并对音乐起支配作用。依此推演,这一表述进一步的内涵可能是,音乐是文化的一份子,音乐是文化的家族成员,但音乐并不能等同于文化。正如杨某人是杨氏家族的一个成员,如果要界定这位杨某人的身份,我们可以很方便地将他置于杨氏家族的大范围中予以考察,但不能就此将杨某人和杨氏家族等同,因为毕竟杨某人和杨氏家族是两个层级的范畴,不能混淆。所以,“音乐在文化中”的观念内核就在于,音乐是文化的下属和亚种,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能等同的。

再看music asculture(音乐作为文化)这一表述。从前一表述中的in转换为这里的as,观察音乐与文化之间关系的视角发生了微妙的改变。这里的as是“作为……”的意思,因而,音乐就被“作为”文化、被“当作”文化来看待。不妨进一步深究这里的含义。既然是把音乐作为文化,那就意味着音乐与文化仍不是一个东西,但音乐已经有充分资格被当作是文化的代表和体现。显然,在这个定义中,音乐不再是文化的下属和亚种,也不是被包含在文化中,而是被当作文化的一个大约的对等物。音乐于是大约等同于文化。

  最后我们来考察music is culture这一表述中的视角改变。通过is(是)的对等连接,音乐与文化合二为一,变成了一体。音乐即是文化,这就是说,音乐等同于文化,而不是外在于文化的“他者”。与前面两种表述相比,在这一表述的视角中的音乐与文化的关系当然是最为紧密的。音乐既不是文化的下属和亚种,也不是文化的大约对等物,而就是文化本身——音乐等于文化。

  通过如此这般的语言分析和反思,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某种音乐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表述中逐渐从分离走向合一的过程。有意思的是,这也恰是音乐人类学这一学科在音乐与文化关系这一问题上的学理思想发展轨迹。以我个人的理解,梅里亚姆(Alan Merriam)这位较早的学科领袖在其理论架构中,所强调的往往是“音乐在文化中”(music in culture)的研究思路[3];而布鲁诺·内特尔这位后来的领军人物在19701980年代所提倡的方法论可能更多就带有“音乐作为文化”(music as culture)的思想;而近来在学科理论前沿中有重要贡献的学者蒂莫西·赖斯所倡导的“历史构成-社会维持-个人创造”的新模式[4]中,“音乐即是文化”(musicis culture)的观念可以说是某种暗含于其中的前提。必须提请注意,我并不认为这三种表述的演进是一种学理上的“进步”,它们之间也并不存在后者替代前者的情况,关于这一点我在后面的论述中仍会提及。


二、 方法论范式之一:音乐在文化中

  基于上一节中的语言分析和反思,我想对上述三种针对音乐与文化关系的不同视角从“写文化”的实践层面再予以具体考察。关于音乐与文化,或许还可以从理论上提出更多的思考和论辩,但我个人更感兴趣的学术问题是,如何在实践层面来对音乐和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梳理、分析和写作?也即,如何针对音乐与文化这一所有关心音乐的人都感到非常重要的关联进行富有成效的解读和诠释?显然,这个关切已经不再局限于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学科范畴,而是具有更广泛的学科方法论意义。无论是面对艺术音乐还是流行音乐,无论是针对中国音乐还是西方音乐,如何揭示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这永远是音乐学的根本任务和重大命题。

  笔者以为,“音乐在文化中”、“音乐作为文化”和“音乐即是文化”不仅是针对音乐与文化观察视角的三种简单有效的语言表述,而且在更深的意义上恰恰可以作为解读和诠释音乐与文化关系的三种不同的方法论范式,其效用已经被前人的解读实践和研究成果所证实。下面,我将以具体的研究实践为例证,具体展示和分析三种不同视角的方法论启发。

首先,我们来观察“音乐在文化中”视角中的方法论策略。正如上一节的语言分析所示,“音乐在文化中”既然将音乐置于文化的包围之中,这种视角主要的解读重心便是音乐置身其中的文化语境及其对音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中,研究者所关注和处理的往往不是音乐的实体和文本(无论是音响文本还是乐谱文本),而是音乐的外围,也即“关于音乐”(about music)的境况和情形。这一思路的总体方向是,围绕有关音乐的社会与文化境况进行勘察,但最终并不一定进入和触及音乐本身——特别是音乐的音响构造和技术语言。应该说,如果没有对这些外围文化境况进行了解和考察,我们对音乐的理解和认识将是极不完整和全面的。诸多音乐社会学的相关研究以及音乐人类学中田野考察的很多内容便是这一视角下的产物。

  我所列举的具体例证来自我个人的研究体验。2009年正值“维也纳古典乐派”代表人物约瑟夫·海顿逝世两百周年纪念,我应邀举办专题讲座并撰写文论。[5]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海顿的音乐创作态度,我对海顿的社会身份进行了一番考察。而在这一过程中,我发现留存至今的一份于1761年签署的海顿受雇协议具有突出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文化价值。[6]话说这一年51日,海顿正式受雇于奥地利的匈牙利贵族埃斯特哈齐家族,担任宫廷副乐长。当时签署的共14款雇佣协议详尽和明确地规定了他的音乐使命、业务能力、日常职责、作品归属和使用范围、薪俸标准、起居准则、穿戴要求、谈吐规范及其他相关细节事务。作为一份真实可靠的历史文献,这份协议生动地反映出当时音乐家的社会地位、身份角色以及职业生态。我仔细阅读了这份档案文献,并从当代人的立场出发对其进行了社会学角度的文化解读:


今天的人读到这份协议,不免产生一丝好玩的感觉,特别会对其中居高临下的口吻多少有些敏感——因为我们都经过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精神的教育和平等意识的熏陶。显然,与其说这是一份协议,还不如说这是一份规定,具有“霸王条款”的味道。雇佣方埃斯特哈齐亲王与被雇方“工匠艺人”海顿之间,在社会地位上不在一个“档次”,上下距离相当明显。海顿的前途和发展全仗亲王殿下的“恩宠”和“信任”。他的艺术创作也完全受制于亲王的个人指令,对于现代艺术家而言至关紧要的“著作权”概念在这份协议中尚无丝毫表露。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份协议中也清晰透露出对海顿的礼貌性尊重。特别有一个细节,海顿被认为是“家族的成员之一”,而不是一个“奴仆”或“下人”,因而有权“在职员专用席位上进餐”。这说明,在欧洲启蒙运动到来之际,音乐家尽管仍然属于“工匠艺人”,但在一些开明和有文化的贵族宫廷中,其地位身份已经在提升当中——而这正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艺术家”出现的前奏性准备。[7]

  从方法论角度进行反思,我在此所进行的解读和分析应该属于“音乐在文化中”的观察视角。因为我在这里并没有涉及任何具体的海顿音乐,而是将注意力集中于音乐在其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常态。音乐在此是被置于文化“之中”,文化提供了一个大的背景,必须通过这个大的背景,我们才能知晓和了解音乐的取向以及音乐家的方位——具体到海顿的社会身份,他正是一个位于“前现代工匠艺人”和“现代自由艺术家”之间的典型代表。反之,没有这种“音乐之外”的文化和社会的背景知识,我们对音乐的认识和理解无疑会陷入贫困、狭隘和肤浅。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从“音乐在文化中”这种视角来观察音乐与文化,两者之间就不是对等与同构的关系,而是音乐由文化决定,并隶属于文化。


(未完待续……)



[1] Bruno Nettl, The Study of Ethnomusicology: Thirty-One Issues andConcepts, 2nd Edition,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5, p.5.

[2]参见洛秦,“音乐人类学的中国经验与实践的反思与发展构想”(上、下),《音乐艺术》2009年第1期、第2期。

[3]参见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穆谦译,陈铭道校,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

[4] Timothy Rice, “Toward the Remodelling of Ethnomusicology”,Ethnomusicology, (31) 1986, pp. 469-88.

[5]笔者分别于上海音乐学院第六届钢琴大师班和深圳音乐厅作了专题演讲。该讲演稿约7千字后来全文发表于《文汇报》20091024日第6版,题为“海顿二百年祭”。该文也转载于《音乐爱好者》2009年第12期。

[6]该协议的全文(KarlGeiringer英译)参见Philip G. Downs, Classical Music: the Era of Haydn, Mozart andBeethoven, W. W. Norton Company, 1992, pp. 212-214.

[7]见杨燕迪,“海顿二百年祭”。文中所涉及的“工匠艺人”和“自由艺术家”概念,笔者参考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伊里亚斯(Norbert Elias18971990)在其精彩的音乐社会学论著《莫扎特——探求天才的奥秘》(吕爱华中译本,台北连经出版公司2005年版)中的相关阐述。


作者简介



杨燕迪,男,1963年5月18日生于青海省西宁市,祖籍四川省达州市。汉族。

音乐学家,音乐批评家,音乐翻译家。现任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西方音乐学会会长,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副会长,中国音乐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音乐美学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音乐家协会副主席,上海市美学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翻译家协会理事,《人民音乐》副主编,上海市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先后于1983年、1986年和1994年获得学士、硕士(导师谭冰若教授)和博士学位(导师钱仁康教授)。曾留学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1987-1988),并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1993-1994)、美国纽约城大学研究生院(1999)和德国海德堡大学(2002)进行学术研究、考察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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