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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音乐艺术》2014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中国传统音乐是一个重要的学科门类,也是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无论从历时性或共时性角度看,该学科领域都存在着对方法论范式进行选择的不同的可能性。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的音乐文化分析)被视为可供中国传统音乐(含汉族传统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研究者进行选择的三种典型的音乐分析范式,彼此之间存在共性、个性之分。其中,民族音乐学分析从理论和分析实践上假定并包括了其他两种分析范式的因素,对于不同范式分别强调的“形态、语义、语境”等符号学分支的学术观念给予了综合的应用,又根据传统音乐具有的“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的性质,尤其强调了其中语境的因素。故而,民族音乐学分析是我们从事该类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予以考虑的一种分析思维和方法。
关键词: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分析;传统音乐研究;“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方法论;文化语境
作者简介:杨民康(1955~),男,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研究员、博导,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北京100031)。
一、问题和缘起:为何要从传统音乐研究的视角讨论其方法论运用?
目前在中国音乐学界,一方面,传统音乐是一个重要的学科门类,也是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说它是一个重要的学科门类,主要是指目前中国境内包括专业音乐学院和综合院校的音乐院、系里,几乎都设有传统音乐(或民族音乐)教学与研究方向,而明确设立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教学与研究方向者为数甚少。与此同时,传统音乐究其性质来说,主要是指涉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在中国,它广义上包括汉族传统音乐、少数民族音乐和外国传统音乐,狭义则主要是指前二者。因此,无论从历时性或共时性角度看,在传统音乐的教学与研究领域,都存在着对各种方法论范式进行选择的不同的可能性。
从另一方面看,目前可供中国传统音乐研究进行选择的方法论范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以音乐(形态学)分析、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的音乐文化分析)三种典型的音乐分析范式为主。可以说,目前在中国传统音乐学界乃至整个音乐学界,此三种音乐分析范式在具体运用中所占份额最大,其学术影响也最为显著。因此,对其各自的学理内涵分别进行系统梳理和加以比较讨论,便有着显在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此外,鉴于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学界关于传统音乐学研究与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二者学科性质和学术优长的讨论一直不断,若抛开非学术因素不谈,其争论焦点可说均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本文将通过对三种典型分析范式的比较,对它们与传统音乐教学与研究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与否以及后者对之选择的意义及可能性大小等问题展开讨论。
二、三种音乐分析范式的基本界定及其哲学层面区分
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及民族音乐学分析是不同时期、不同学术环境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三种分析思维或分析方法,三者彼此之间既存在共性,也有个性之分。
1.关于音乐(形态)分析
在三种主要的分析范式里,音乐(形态)分析不仅在整个音乐学领域历史比较悠久,以往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领域也有较深厚的存在基础。关于该分析范式在一般的音乐研究领域中的存在状况,姚亚平教授的观点较具有代表性:“音乐分析学是:(1)以音乐形式分析为最终目的,注重客观和规律性的探求,发现音乐的构成秘密;(2)以作曲家和作曲技术理论为中心,目的主要是探索创作意图和为创作服务。”[1]在中国传统音乐学界,由始至今,音乐形态学分析可说一直都在其分析方法中处于主流位置,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其主要目的和用途又扩展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专注于中国传统乐律学研究方向;其二,探索和总结传统音乐的艺术和美学规律;其三,将其应用于音乐地理学的比较研究;其四,意图将其整合到“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或“把音乐作为文化来研究”的主旨当中。[2]其中,从第一到第三种,可说基本囊括了传统音乐研究领域里同音乐形态分析及音乐学分析相关的内容,而其中的第四种,则较多体现了后述民族音乐学分析的基本学术宗旨。
2.关于音乐学分析
音乐学分析,可以说是在音乐(形态)分析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另一种分析思维。它曾经在较为晚近的时间范围内,同音乐(形态)分析一起并存于部分中外音乐学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分析实践中。国外的例子,如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音乐学”条目便指出:“音乐学研究不仅针对音乐自身而且应该包括与之相关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音乐人的行为。”近年来,在中国西方音乐史及音乐美学研究领域,一些富于远见卓识的学者对该分析范式予以大力提倡,并掀起了一股对之进行热烈讨论和积极运用的热潮。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例如于润洋教授认为的:“音乐学分析应该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专业性分析;它既要考察音乐作品的艺术风格语言、审美特征,又要揭示音乐作品的社会历史内容,并作出历史的和现实的价值判断,而且应该努力使这二者融汇在一起,从而对音乐作品的整体形成一种高层次的认识。”姚亚平教授则解读为:(1)音乐学分析不仅仅是提出音乐本体与音乐之外的社会文化历史的结合;(2)音乐学分析需要回答如何结合,因为形式和观念似乎很不一样,如何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结合起来,这是无法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3)在音乐学分析中,形式和文化历史不是并置,而必须被视为是一体化,二者同一;(4)因此,音乐学分析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潜在着必须追问形式是什么,必须在形式观念上进行重大转向,如果不这样,永远是两张皮。[3]在中国传统音乐学界,目前也有部分学者主张采用音乐学分析的理念和方法进行课题研究。
3.关于民族音乐学分析
民族音乐学是音乐学与文化人类学的边缘学科,民族音乐学分析也具备了同样的性质特征。从民族音乐学分析的方法论特点看,它承续了音乐形态学的艺术分析特长;与音乐学分析同样关注并研究客体——音乐产品与主体——人以及历史、文化语境的相互关系;但该学科尤其注重从主体——人的要素出发,兼纳“局内局外”和“主位客位”(我者他者)等不同的社会文化视角[4],并且将其贯穿于包括形态、语义、语境(语用)诸符号性环节的整个考察研究过程。同时,该学科还重视通过田野考察去获得有关音乐体验、样品分析和相关文化语境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并将客体——音乐产品置入包括历史、社会、个体诸要素在内的“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的语境中,进行互视性、反思性分析研究。
4.从“主体客体”哲学观进行区分
若以哲学观点来总结上文,可见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都涉及主体针对客体的实践、认识活动。其不同点在于:音乐形态分析以对精神客体的把握和分析为中心,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分析则企图把“主体—客体”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两者都主张应该关注并研究客体——音乐产品与主体——人以及历史、文化语境的相互关系。这也是后两类音乐分析思维的共同点之一。然而,两者之间也在主体——人具有同一性或差异性区分的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选择偏好或相异的学术倾向。上述问题,仅从哲学的角度尚无法得出明确的答案,而有必要进一步从人类学角度进行区分。
[1]姚亚平:《关于“音乐学分析”若干问题的探讨》,上海音乐学院讲座,载中国音乐学网http://musicology.cn,2010-4-21。
[2]杨民康:《音乐民族志方法导论——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实例》,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第81页。
[3]同①。
[4] 20世纪50年代,语言人类学家派克(Pike Kenneth L.)提出了人类学民族志描写中,对思维方式、描写立场和话语表达产生影响的“局内人”(或族内人,某种文化的内部持有者)和“局外人”(或外来者,该文化外部的观察者或研究者)两种不同概念视角。在其观念里,“主位”是文化承担者本身的认知,代表承担者内部的世界观乃至其超自然的感知方式。它是内部的描写,亦是内部知识体系的传承者。而“客位”则代表着一种外来的、客观的、“科学的”观察(scientific observers),它代表着一种用外来的观念来认知、剖析异己的文化。在此,“科学性”是etic认知及描写的唯一的谨慎的判断者。参见王海龙:《对阐释人类学的阐释》,载格利夫德·格尔兹著、王海龙译《地方性知识》“导论”部份,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第1~27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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