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民康 |音乐形态学分析、音乐学分析与民族音乐学分析(三)——传统音乐研究的不同方法论视角及其文化语境的比较

2022-06-07 04: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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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音乐艺术》2014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中国传统音乐是一个重要的学科门类,也是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无论从历时性或共时性角度看,该学科领域都存在着对方法论范式进行选择的不同的可能性。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的音乐文化分析)被视为可供中国传统音乐(含汉族传统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研究者进行选择的三种典型的音乐分析范式,彼此之间存在共性、个性之分。其中,民族音乐学分析从理论和分析实践上假定并包括了其他两种分析范式的因素,对于不同范式分别强调的“形态、语义、语境”等符号学分支的学术观念给予了综合的应用,又根据传统音乐具有的“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的性质,尤其强调了其中语境的因素。故而,民族音乐学分析是我们从事该类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予以考虑的一种分析思维和方法。

 

关键词: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分析;传统音乐研究;“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方法论;文化语境

 

作者简介:杨民康(1955~),男,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研究员、博导,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北京100031)。

(续)


五、从文化语境及应用场合看三种分析范式的文化审美观

如前所说,在音乐学分析与民族音乐学分析两种分析范式之间,在研究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可以认为,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以往持有两种不同分析思维观念的学者,其实素来有着各自不同的传统的研究对象范畴和文化语境,因而有着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不同的设“局”标准,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同的“局内局外”文化立场和“主位客位”文化审美观及文化认同取向。

面对中国传统音乐这一研究对象,国内的一些研究者主张以“族内人”的身份和“本文化”以及音乐学分析的思维方法加以应对,亦即用“本文化”思维方法从事“异文化”研究。另外一些学者则主张淡化其“族内人”的身份,更多地采用“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的思维和学术范式来加以应对。

 

(1)音乐学分析——以“本文化”为研究对象的思维和分析范式

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比较民族音乐学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两种学科概念,前者主要由“局外人”(以“客位”的观念)研究局内人的“内(本)文化”,是异文化(他者)的研究;后者则是中国人(局内人)研究中国音乐(内文化),是“本文化”的研究。后一观点狭义上是指汉族学者研究汉族传统音乐;广义而言,也被用来指涉“中国学者”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隶属中华民族)的情况。然后,此观点便被进一步引申为:民族音乐学主要是致力于对“他者”文化的研究,并不符合中国国情。那么,什么才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本文化”范畴的研究思维和方法呢?当然非传统音乐研究莫属了。由此可以注意到,在传统音乐研究领域以往所采用的多种音乐分析方法中,历史最为悠久,应用人数较多者,当数音乐形态学分析。该分析范式被应用于具体分析层面时,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课题仅涉及音乐形态问题,它表面上看似只讨论学术(技术),不涉及“音乐之外”的“异文化—本文化”论题,然究其背后的深意,却又与把传统音乐仅看作一种纯艺术现象的现代性文化思维观念密切相关。由此体现出来的两种不同的学术发展趋向:一种是艺术学科的细化和学术专门化的趋向;、社会领域的应用)逐渐远离的倾向。随着人们对传统音乐研究的文化语境、实践应用及学科交叉等话题的逐渐重视,以往音乐形态学分析方法相对漠视文化语境问题的态度,一度让人们对之重新思考,陷于用或不用的两难境地。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音乐学分析”被西方音乐研究领域的学者重新提到桌面上以后,因其对“音乐文化”予以兼顾,而又不过于偏离既有的音乐形态学及“本文化”研究等学术宗旨的态度,而在一部分传统音乐研究者中,被认为是一种较优于音乐形态学分析的可替代范式,逐渐得到青睐。

针对上述采取“本文化”和音乐学分析思维观念来研究传统音乐的倾向,或有必要在此讨论一下这类分析思维的原生性学术语境及其持有者群体固有的文化审美观取向,也许它会有助于我们去更好地把握自己的相关学术态度和选择方向。

如前所述,在中国较早提倡采用音乐学分析方法者,主要是来自西方音乐史或音乐美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从其学术语境上看,该研究领域的文化主体——研究者与其研究对象——表演者和接受(欣赏)者之间,大家都有着同样的西方音乐体系的学术训练或教育背景;且在“主位客位”文化立场、观念和审美偏好上存在着相对的一致性,致使他们通常可以在一元化的音乐文化观及审美观的指导下,围绕着具有同样类型文化品味的音乐作品,共同完成创作、表演、评价的整个过程。从理论上讲,这些学者中,有许多身怀非西方的民族、国别和肤色、人种等首属群体社会背景,有着“局内局外”的不同文化身份,但他们都以不同的方式或途径,获取了隶属西方文化体系的一元化音乐审美观,拥有了与此相应的另一重业缘群体和“局内人”身份及其“主位”的文化立场。他们若在自己的研究分析过程中仅使用音乐学分析或音乐形态学分析的思维和方法,显然便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该研究领域一般研究课题的需求。然而,倘若我们把这种原本应用于西方创作音乐的分析思维和学术范式不加区别地直接沿用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是否会造成某种不顾该领域文化与学术生态的实际状况,而有着生硬的照搬之嫌呢?

 

(2)民族音乐学分析——以“跨(异)族群阶层”文化为对象的思维和分析范式

与上述观点和意识相左的是,在以中国传统音乐为研究对象却持有民族音乐学分析观点的学者看来,首先由于他们(不分肤色、国别和族群来源)与研究主体对象之一——内文化的创作者、表演者之间有着西方音乐体系与其他族群或阶层音乐文化(汉族传统文化、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和外国传统音乐文化)体系彼此相异的学术训练或教育背景,因此,他们彼此间便分别携带着相异的“客位主位”文化观念、视角及文化认同取向,存在着某种文化上的差异性——异文化特性,并由此产生了可按照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被研究者的“跨(异)族群阶层”文化身份差异去设定“局”(局内局外)和“位”(主位客位)之标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其次,才会考虑到研究者中有一部分人是来自不同的族群或国别,存在着“首属群体”意义上的肤色、人种及血缘关系的差异;而另一部分人与研究对象之间并无这种差异。但是,这种是否为“族内人”的区别,并不能抹杀(或掩盖)掉他们彼此分别拥有着不同的文化观念和教育背景(主位客位)及其所扮演的不同文化角色(局内局外)这些重要的事实。因此,作为民族音乐学研究者,仅只使用音乐学分析的手段,往往不能完全满足于本研究领域的所有思维和方法论需求,而是有必要在自己的思维和研究过程中兼纳“主位客位”(我者他者)的不同学术视角和“局内局外”的不同文化立场,并且在具体的考察和分析过程中始终持有多元音乐文化观和审美观。总之,在民族音乐学看来,其研究不仅要涉及人和社会,而且要深入到“主位”的层面,应该带有“为谁研究和分析”的问题意识。亦即,我们从事民族音乐学研究,不仅仅是为我们自己(音乐学者及其学术、文化阵营)服务(客位立场),更重要的是应该让自己的研究成果惠及我们的对象——音乐文化的持有者群体(主位立场)。用人类学行话讲,即“对文化持有者自我阐释的再阐释”。这种与音乐学分析不尽相同的研究思路,显然与人类学方法的影响直接相关。

从中国传统音乐(包括少数民族音乐)的研究实际出发,前述仅现成地借用西方音乐研究学者提倡的音乐学分析方法来处理传统音乐研究对象的做法,让我陷入了这样一种反思和忧虑:长期以来,我们在如何处理音乐与文化语境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正确地把握研究方向等问题上有着深刻的教训。传统音乐本具有整体化的文化属性(如有关宫廷、文人、宗教和民间四大属性的划分),,我们的官方、学界在“左”的意识及政策指导下,、艺术性规律,其他重要属性则长期遭到蔑视或边缘化对待。,,从实践应用层面向学术理论层面转型。而在对传统文化的态度上,则出现了一种从蔑视变为漠视的转向。具体表现在直至今天,许多人面对本民族的异文化阶层及其他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仍然习惯于以有话语权的局内人自居,自以为有资格、有权力对后者的保护和发展指手划脚,习惯于“越爼代庖”,包办代替,缺少应有的敬畏和尊重,就容易犯“好心办坏事”的错误。目前这类思维定势的危害性在一些偏重实践的显性层面已有明确体现,而在学术研究的隐性层面,至今也还甚少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讨论,具体便表现在前述“中国传统音乐是中国人研究中国音乐,故而是‘本文化’的研究”的观点意识,目前在学术理论界还有较大的影响。近年来,我时常看到某些在校的音乐学专业学生,从自己本科一年级作业开始,在对传统音乐尚未有任何认识和体验的情况下,张口便以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姿态,奢谈应该如何改造、提高传统民间音乐的素质,认定对传统音乐价值的保护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只有走发展、改造的道路才有希望,否则只有死路一条!面对他们这种对传统音乐文化缺乏敬畏和尊重的态度,长期以来我们的教学理念及相关机制里,一直都没有产生合适的应对观点、策略和方法手段,以致他们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居于社会主流阶层的政府官员和学界专家时,仍然在观念上对自身的多重社会群体属性认识不清。他们还习惯于将具唯一性、前定的“族内人”(首属群体)身份与具多维性、可后天选择的另一重“局外人”身份和“客位”的文化观念,在“本文化”的概念下简单地叠合起来。在某种带有一元文化审美观和“X族文化中心主义”色彩的思维方式及行为规范的指导下,他们要么躲在学院派的象牙塔中,将其重新实施于自己所从事的教育、推广工作过程中;要么便在其他基层工作岗位上(例如音乐“非遗”的保护和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环节),将这种抱残守缺的思维方式及行为规范付诸于种种社会实践。以往种种深刻的教训,足以让我们为之警醒和反思:面对我们的研究对象——中国传统音乐,是否应该兼采“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的观念视角来加以对待?若有此必要的话,民族音乐学分析的思维和方法是否应该适时地进入我们每一位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学者的学术视野?

 

结语

综上所述,鉴于在传统音乐的教学、研究和实践领域,目前存在着对各种方法论范式进行选择的不同的可能性,考虑到传统音乐具有的以“跨(异)族群阶层文化”为对象的性质和注重田野考察及体验过程的研究特征,同时也顾及到当我们把传统音乐文化作为文化符号进行研究时,形态学、语义学和语用(语境)学将会构成一个整体的环链,缺一不可,在这个问题上,民族音乐学分析已经从理论和分析实践上假定并包括了其他几种分析范式的因素,可说是目前所有音乐分析范式中对于上述文化符号学研究理念贯穿较为彻底、应用比较全面的一种范式,故而也是我们从事该类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予以考虑的一种分析思维和方法。当然,面对复杂的研究对象及学术环境,该类研究范式本身内部也不免存在着种种现实问题乃至危机性因素。然而,只要我们注重采用整体、全面的包容性眼光去对待方法论问题,想必能够在理论与实践相互映照的过程中不断地修正谬误,厘清道路,使自己的学术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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