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学者开始着眼研究中国自己的传统音乐之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结构规律,并为音乐创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萧梅《中国传统音乐研究述要》。黄钟,2009,P. 62)。1980以来,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开始进入中国,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民族音乐学之间便开始了一种“暧昧”关系。各自独立?还是相互融合?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共同之处是,无论是中国传统音乐研究,还是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两者都受到了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影响。我们这些或从事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人,或是从事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人,似乎没有人反对我们所研究的音乐是具有民族性的,但我们所从事的研究在方法论是否具有民族性呢?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科学研究的探索精神,材料的丰富性与真实性,解读和分析材料的有效性,结论推理的逻辑性,以及论证的严密性和语言运用的准确与清晰,等等,所有这些无论哪个民族的学者都是需要准守的准则,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科学研究在方法论上是没有民族性的。
但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更多的是关注社会与人文景观中的现象。研究者所处的社会不同,人文景观不同,自然会衍生出不同的问题。如果这一点是正确地话,说明了音乐学的研究焦点是与研究者所处的社会语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科学研究的方法没有民族性,但是所研究的问题却受到了研究者所处社会的影响。在民族音乐学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深受美国民族音乐学者所提出的理论的影响,把文化中的音乐研究作为中国民族音乐学建立的基础。近十几年来,一些美国学提出的理论对中国民族音乐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三重维护”理论、性别研究、飞地、语境、互文性、社会音声,这些概念逐个地进入到了中国音乐学的研究话语之中。应该承认,这些思潮对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因为这些概念在促使我们去思考,思考更加广泛的问题。试想,如果这些术语没有进入到中国音乐学学术研究领域之内,我们近些年的民族音乐学研究是否隔绝于世界之外呢?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另外一方面的事实,即我们所接受的理论大部分来源于美国。美国学者的研究是基于美国学术的语境和美国国内的研究需要,而这种需要又是基于美国的社会现实。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其特点是历史短暂,但族群众多,所以,美国学者思考问题善于从多元文化的角度来思考。比如“飞地”(或称“离散”族群)的提出与“Chinatown”等类似的“区域”在美国大城市中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大城市中,有一小块地区被中国文化所覆盖,这在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或西方的许多国家中普遍存在,这便是中国的“飞地”,但它国“飞地”在中国并不存在。20世纪初,在上海、天津、青岛、厦门等地,曾出现外国的“租借地”,那是西方国家对中国“半殖民”的结果,这种情况在1949年后消失了。现在,在中国的城市中,除了北京有较集中的外国使馆区,在北京、上海等地有较集中的国外商业公司办公楼,较集中的国外公民的聚集地很少。据说在某些城市中出现了非裔和韩裔的聚居区,但是,还没有达到“飞地”的程度。所以,中国的“多元文化”是由中国的汉族和少数民族文化组成的,他国文化在中国并没有扎根。到是西方文化被中国人主动地引进来,并逐渐吸收,逐渐成为了中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分。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之下,西方学者所提出的“飞地”被引进到我们的学术视野之中,并挖掘出了某些具有“飞地”或“离散族群”特征的音乐文化生活(黄琬《敲起凝聚族群的鼓点》。载《音乐艺术》,2009年第4期)。甚至可以根据中国的社会现实,把这种理论扩展到农民工进城后所形成的“离散”人群和他们的音乐生活。
中国有着漫长的历史,谈任何事情,说其有一千年或两千年的历史并不稀奇,所以,中国学者常常是从历史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任何问题的提出,首先思考的是所言及的对象有多么悠久的历史。但是,西方学者似乎并没有受到我们所具有的“历史观”的影响。在以往的数十年中,中国学者跟随美国学者学习,引进了许多西方的理论与方法,但是,我们贡献于世界的认识却很少。未来能否有所改变?这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的理论是否有独特的视角,且又能对世界具有普遍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似乎找到了一个视角,即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国家、民族、族群是一个复杂且长久的话题,许多国家是由不同的民族或族群构成的,而有许多民族或族群又被划分到了不同的国家之中,这种状况使得“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也成为了国际关系中许多矛盾的来源。而在中国的少数民族中存在多个跨国界族群,对这些跨界族群的研究,可以从音乐的角度来探讨音乐伴随这些族群被划分在不同的国家之后所带来的问题。这是中国人研究音乐的一种新视角,虽然出自于中国自身的情况,。所以,跨界族群研究又可能是中国学者贡献国际音乐学界的途径之一。
美国的学术语境产生了美国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中国人拿来用于中国自身的传统音乐研究之后,一方面促进了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理论(或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显现出了某些不适,因为,有些理论脱离了中国的社会状况。比如,在中国有两个话题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一是上面所提到的历史话题,使我们不断思考历史与现实的“接通”问题(项阳《接通的意义——传统·田野·历史》。载《音乐艺术》,2011年第1期);另一个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话题,也使我们不断思考以汉族为中心的多族群的音乐关系。这时候我们发现,其实有些族群已经超越了中国的国界,所以,我们有必要来探讨跨界族群问题。其实,汉族本身就是跨界的,新加坡华人是该国的主体民族,马来西亚的华人是该国的主要族群之一,西方国家的华人是这些国家的“飞地”中的族群,他们在延伸着中国的汉族文化,也同所在国的其他族群文化发生着关系。然而,目前我们所思考的是处在边界两边的同一族群的音乐问题,他们不是“移民”,是长期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本土人”,只是“国界”把他们放在了不同的“国家认同”之中。探讨这种特殊的跨界族群是基于中国本国情况衍生而出的特殊视野;同时,由于这种情况并非中国所独有,所以对世界各国所存在的类似情况具有参考价值。由此,中国学者所提出的跨界族群研究便可成为中国学者对世界民族音乐学研究理论贡献才智的可行途径。
2013年12月5日,《音乐研究》在广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举办“跨界”问题专题研讨会,会上各位学者对跨界这一概念阐述了相互完全不同的理解,其中包括学科间的跨界、研究方法的跨界、研究对象的跨界、历史与现实的跨界,等等(陈荃有《跨界、接通、整体观——音乐学“跨界”问题高层论坛述评》。载《人民音乐》2014年第3期)。在世界许多国家中流传一种多元音乐文化的融合音乐,称之为“Fusion music”,此类音乐在中国称之为“跨界音乐”。
如果从埃利斯的研究算起,现代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至今在中国学者中还在讨论着什么是中国传统音乐,什么是民族音乐学的问题。其实,研究本身自始至今一直在变化着,但是,人们却习惯地以不变的眼光来界定学科含义,所以,难得出一致性的看法。就跨界族群音乐研究而言,赵塔里木和杨民康在此方面的努力是众所周知的。塔里木近些年在大会小会上不断阐述他的“跨界”研究理念,并亲自组织湄公河沿岸各国的跨界音乐研究课题;杨民康《跨界族群与跨界音乐文化——中国语境下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意义与范畴》(详见《音乐研究》2011年第6期)是较早提出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文章。民康以中国少数民族中的跨界族群为出发点,把这类少数民族音乐与中国汉族音乐和境外世界音乐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音乐文化的“中间层”和“外围层”,以此来探讨“原生文化层”、“次生文化层”和“移民音乐文化”。我本人曾主持“环喜马拉雅山音乐文化研究”课题。该课题是以藏族文化为中心的“界内”(喜马拉雅山)和“跨界”(不同国家)的比较研究,与上文所界定的“跨界族群”为基点的研究有所不同(由于这一地区的族群关系和分布相对复杂,有些还是我们不可为的敏感话题),是以某界之内的相关族群的音乐文化为研究焦点,比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
如果单纯谈“跨界”,读者不清楚是哪个视域下的跨界,所以,在“跨界”概念之外,还需要另外一个定语,来界定是什么方面的跨界,诸如“族群跨界”、“方法跨界”、“学科跨界”、或是其他什么的“跨界”研究。本人曾发表《“跨界”能否成为国际化概念——“跨界”高层论坛后的思考》(详见《音乐研究》2014年第1期)一文,主张在音乐学研究领域把跨界研究专门用于族群跨界,以便在世界范畴内贡献出中国学者的智慧。方法论上的跨界在世界各国并不新奇,是科学研究中热衷的一种追求,但是族群跨界是一种独特的研究视角,目前还没有普遍开来,也没有形成一套特殊有效的研究方法,困难与机会并存。
约翰·布莱金(John Blacking)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音乐分析的普遍有效性》(Universal Validity in Musical Analysis,详见《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张伯瑜编译)。文章中提出了两个概念:
其一,文化的特殊性(Culture-Specific),即某种文化中所具有的特殊属性,该属性是他文化中所不具备的,而且是不能被传递的,只能在自身所属文化中存在,所以是“文化的特殊性”。他特别指出,音乐分析应该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直观层面的分析;另一是“把一种美学上的现象放到了社会行为的其他形态之中,而这种美学的现象,无论它是什么形式的,是用何种技术创造出来的,都将与社会行为的其他形式一起进入到一种特殊的生活形态的结构之中,而且这种结合经常是一种地域化的。”其二,物种的特殊性(Species-Specific)。这是一种天生的、生物的特殊的认知系列和感觉上的潜能,这种潜能是人类为了用来交流而预先天生具来的,是为了使他们的环境有意义(这里是把“音乐”作为人类的潜能)。音乐是人类具有的特殊属性,虽然我们在疑问:“鸟儿为什么歌唱?”(西格教授写了《鸟儿为什么歌唱?》,其实我们不知道鸟是不是在歌唱,是否所有的动物的叫声是在歌唱,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根据人对动物的理解,把它们所有能发出的声音理解为“叫喊”,因为它们的声音不具备人类所理解的“音乐”的性质)但鸟是在歌唱吗?我们无从而知,但我们知道,动物界的“叫声”与人类的“歌唱”是不同的!那么,音乐能力是否是由人类所具有的特殊基因所引起的呢?
除了以上两种“特殊性”外,我们还可以衍生出第三种“特殊性”,即“语境的特殊性”,即某种音乐特点只发生在某种特定的社会语境之中,离开了该语境,此特点便不复存在。由于这种特定的语境中的因素是复合性的,其中包含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哪一种因素的缺失都会对其音乐的存在和特点产生影响。
最近读到一篇文章,介绍英国科学家研究语言与基因的关系,他们发现了“FOXP2”基因,该基因控制着人类的语言能力。该成果发表在了2001年10月4日出版的《自然》杂志上(Cecilia S. L. Lai, Simon E. Fisher, Jane A. Hurst, Faraneh Vargha-Khadem & Anthony P. Monaco. “A forkhead-domain gene is mutated in a severe speech and language disorder.” Nature. Vol. 413. 2001 October 4, Pp. 519-523.)。之后,德国科学家斯万特·帕博(Svante Pabo)又研究了“FOXP2”基因的进化历史。根据他们的研究,大约在7000万年以前,人类、灵长类动物和小松鼠在此基因上是一样的。后来相继发生了3次变化,其中2次发生在600万年以前,这种基因变异使得人类具有了语言能力(林森《语言能力与基因》。载《百科知识》,2012年第1期第23-26页。另见“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登录时间:2016年6月6日)。不仅如此,该研究表明,语言的不同是由基因的不同引起的,也就是说,不同人群的不同语言是因为不同族群之间的语言基因不同。
在中国的知网上还看到另外一篇文章,标题是《文化能力的进化——兼谈基因、语言和文化关系》(彭长征、王威《文化能力的进化——兼谈基因、语言和文化关系》。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作者认为,自然选择不仅影响到了生物体的身体结构,也影响到了行为方式。从制造工具的角度来理解文化时可以发现大猩猩通过习得也可以制造出不同的工具;语言是文化的典型体现,但判断动物界没有语言能力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因为每一物种都有自己独特的交流系统。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即人类的文化能力是自然选择的产物(同前,P. 49)。
我们从事音乐学研究的人对于这样的科学研究报告基本上看不懂,只能通过介绍性文章了解大概的意思。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英国科学家的研究报告指出了语言是基因变异后赋予人类的特殊能力。那么,我所关心的问题是,音乐是否也具有相同的可能性呢?是否可以认为,音乐性是人类特有的属性,人类创作音乐的基因代代相传,即布莱金所说的“物种的特殊性”呢?
虽然动物界有着多样的交流方式,站在人类的角度上看(即上文中所提及的“人类中心主义”),他们的交流不是通过语言,只有当它们与人交流的时候它们似乎才知道有语言的存在。比如,家蓄的宠物,人们用语言与它们交流,它们似乎也能够理解人类的许多话语,但是它们不会说出人类可以理解的语言;有些鸟类可以模仿人类的语言,但是,这些模仿而出的语言对于人类和鸟类在意义层面上完全不同。语言是人类这一物种的特殊属性,而音乐与语言在这一点上具有相似性。鸟儿为什么歌唱?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说鸟儿真的在歌唱,它是不是在歌唱我们无从可知。既然我们不是动物界本身,我们怎么能知道它们的认识呢?我们的假设是,所有动物界所发出的声音都不具备人类所定义的“音乐”内涵,所以,那些声音也就不属于音乐。为什么?首先,音乐是人类所特有的一个概念,体现着人对对象本质属性的认识,动物界没有形成概念的高度;其二,音乐必须是一种创造性的声音,即便是来源于自然界,也必须经过再创造过程;其三,音乐必须是结构化的声音,即经过人的结构处理,即便是有意图地随机化,其意图本身便是一种结构。所以,我们确定音乐是人类特有的属性。这种属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人类特殊基因决定的,属于人类的“物种的特殊性”。
但是,我也在思考着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说语言是由基因引起的,不同族群所说的不同语言也是由不同族群的基因决定的,那么,这里是否存在“转基因”因素?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语言,新生儿在自己所属的文化之中自然而然地学会了“说话”。如果一个新生儿成长在“他文化”之中,他/她学会的自然是“他文化”的语言,并把他语言作为自己的“母语”。所以,尽管语言能力是由基因所致,但是,说什么语言则为后天“习得”的。这时候我们发现,就语言来说,不仅仅涉及到基因问题,也包含文化问题。基因赋予了人类有说话的能力,这是“物种的特殊性”;但是说什么话则是则要看成在在什么文化之中,文化可以把其应有的族群语言基因转换,这则便是“文化的特殊性”。
音乐也与此相同,一个人成长在某一文化圈内,该文化圈所有的音乐变成为了他的“母音乐”,即他是此音乐的“局内人”。我们说非洲人天生具有节奏感,如果把一个非洲儿童放在中国成长,他/她的这种节奏感还能够体现出来吗?如果能的话,是其基因在发挥作用吗?如果不能,是否是其所在的文化环境使其纳入到了中国的音乐文化之中,在音乐上,他/她是否已经成为了中国音乐文化的“局内人”呢?目前,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回答这些问题。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似乎觉得,这个在中国成长的非洲孩子,由于其来自种族和家族的基因,在其音乐的表现上会与中国的孩子有所不同;与此同时,由于其所成长的环境,也会使其与同族并成长在非洲的孩子也有所不同。如果此假设成立的话,基因与文化中的习得便成为了音乐能力的双重属性。音乐本能是由基因所致,而不同文化的音乐品味则含后天习得因素。由于音乐基因的存在,人在音乐上有可塑性,动物则没有;但是,学什么音乐则是一种文化选择;而能否学得好则由多重原因所决定,这时候,基因便被理解成为了一种“天赋”。我们期待有一天能够找到“天赋”的来源,以便塑造我们的新认识。
说了这么多,这些与跨界族群音乐研究有关系吗?回答是肯定的!人类具备制造音乐的基因,也具备制造不同音乐的文化环境,其结果便受到了基因和文化两种因素的制约。同一个族群,他们具有相同的音乐基因,处在相同的文化环境之中,形成了一种适合自身生活方式和生活行为的音乐文化。当他们被国界分割后,在他们同一的民族身份之上又加入了不同的国家身份,这自然会引发文化的变化,长期以往,基因或因某些外界因素而引发变异。我们可以断想,始终住在一起的双胞胎和始终不住在一起的双胞胎在行为方式上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一个具体的例子是湖南的翦氏家族,他们之中能够说维吾尔语的人已经很少了,音乐上的维吾尔族特征已经消失殆尽(陈心杰《文化遗失与文化重塑:中国境内散居移民族群的音乐现实——以湖南常德翦氏维吾尔族为例》。载《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由此可知,音乐特征并非随族源的一致性而始终保持统一,同一族群分属在不同的国家,面对各自国家的其他族群,在保持自身民族身份的同时,音乐会有变化。怎样在音乐中保持自身族群的特点和适应各自的国情和文化语境?这些便构成了跨界族群研究的意义,也使得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一定的比较性的,否则便失去了“跨界”的意义。
如果说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是比较性的,那么,具体的比较内容是什么呢?其实,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都是个人化的,依不同研究者的兴趣而定。一般说来,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在以下三个层面具有普遍性:
1. 音乐本体的变异
尽管民族音乐学强调文化的重要性,但是从来没有拒绝对音乐本体的研究,而且把音乐本体作为解释文化的出发点。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跨界研究的首要问题是音乐本体的变化,即比较在跨越国家界限的同一民族之间,其音乐是否有着一致性和差异性,以及造成异同的原因。应该说,没有对音乐本体的认识便不能构成民族音乐学跨界研究的逻辑基础。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其自身的音乐类型。当我们进入田野对跨越两方的同一民族进行调查时,我们自然会把焦点放在这些音乐因素之上,我们渴望了解这些音乐的基本情况,渴望对音乐进行深入分析。孙敬慧在其硕士论文中探讨了中国赫哲族和俄罗斯那乃族的音乐变迁,这是一篇较早探讨跨界族群音乐的文章。作者发现那乃族音乐中的合唱因素较多,显然受到了俄罗斯音乐文化的影响。最近一篇博士论文《泰国老挝Mawlum与广西末伦的比较研究——同源异流辨析》探讨了在泰国、老挝流传的一种声乐品种同我国广西流传的声乐品种末伦进行了比较,发现在泰国和老挝的品种中用排笙伴奏,而在广西却用??伴奏。作者认为泰国和老挝的所属人群与广西壮族是同一族群,但在历史上向泰国和老挝迁徙的过程中,路径西双版纳地区,而当时,这里居住的人群是克木人,受到克木人所用排笙影响,使得泰国和老挝的Mawlum也用排笙伴奏。可见,在以往的跨界族群音乐的研究中,音乐本体关系均是研究者所关注的焦点。
2. 音乐行为方式的变异
所谓音乐行为是指音乐的奏乐方式,人们怎样奏乐?为什么奏乐?什么时间奏乐?谁在奏乐?为谁奏乐?等等这些问题也在吸引着我们的注意力。研究中努力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之后发现了我们不仅知道了奏的是什么音乐,而且理解了奏乐的意义,进而理解了音乐对人的价值。民族音乐学把此层面的研究称之为“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但是,这种文化并非文化的“泛指”,每一个问题都与“音乐”相关,都是相关音乐的问题,所以是“音乐的”研究。
民族音乐学所面对的“音乐制造过程”是把音乐创造和音乐表演合二为一的。所以,理解和解释这样的音乐制造过程必须把音乐结构和表演行为结合起来。梅里亚姆的“思维、行为、声音”的三段论在数十年前,当人们聚焦于音乐的声音层面的时候,他转向了音乐的行为层面,这在当时是具有前瞻性的。这种理论现在看起来已经过于老道了,但是,声音和行为共同构建了我们研究的基础,梅里亚姆的历史贡献便体现于此,其价值在于把音乐研究从单纯的声音研究拓展到了音乐的声音和行为的研究。不加舞蹈的佤族木鼓演奏是不存在的,今天,当我们走进沧源翁丁村的时候,木鼓演奏却没有舞蹈的伴随。为什么?因为其意义由原来的生殖崇拜转向了旅游产业。当我们欣赏川剧锣鼓、潮州大锣鼓、山西锣鼓的演奏时,鼓的演奏者演奏中有很多动作。在川剧锣鼓中,这些动作基本上局限在两个鼓键之上,具有指挥的作用;在潮州大锣鼓中,由于加入了双臂的动作,更具有音乐的表情意义;而在山西锣鼓中,由于指挥者在舞台上来回奔跑,使其更具有舞蹈性。虽然以上三种锣鼓乐并非跨界族群所属,但却很好地说明了“演奏”中的“行为”的意义。在仪式音乐研究中情况则更加复杂,音乐与整个仪式的关系变得非常重要。音乐在哪个特定过程中出现,所演奏的音乐和所采用的演奏方式是怎样的?这些对于民族音乐学的仪式音乐研究来说都是基本的问题。如果对所研究对象的这些表层现象不了解,很难建立起研究的理论根据。
3. 音乐意义的变异
跨界族群的研究,当把焦点聚焦在不同国界的两方之时,研究本身一定的比较性的,比较音乐样态的异同,也比较音乐行为的关联,在此基础上构成对同一族群分属不同国家之后的认识。某一族群,由于其族性的一致性,在音乐制造过程中所显现的音乐本体和音乐行为上原本是一致的,然而,通过以上的比较研究,我们可能会发现两种结果,一种是以上两个方面在某些方面没有变化,仍然保持着一致性;另一种是在某些方面可能发生了变化。那么,为什么把同一族群分属在不同国家之后他们的音乐会发生呢?这便构成了对音乐意义的探讨。在音乐美学界长期讨论的话题之一是音乐除了本体结构意义之外,是否还包含其他意义?音乐美学在这个悖论中行进。《乐记》与《声无哀乐论》与西方音乐的自律论与他律论的重合说明了人类所关注的问题的一致性,尽管中西的这两种理论跨越了近两千年。本文认为,为音乐结构的音乐创作与表演也体现着一种追求,但这种独立的、以结构存在为目的的音乐存在方式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对象中很难存在,因为音乐的意义不能依赖于音乐自身,一定会在音乐所属的人群中放射出来。对于民族音乐学者来说,当人把内心融入到音乐结构之中的时候,一定有结构之外的追求。尽管在研究中,把这种“追求”与实际的音乐“结构”之间建立关联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民族音乐学者至今没有放弃这一渴望。经过音乐本体和音乐行为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了“第三因素”的存在,即跨界的双方各自有着不同的“他者”,而且双方都在各自的“他者”中关照自己。
目前,跨界族群多居住在边缘地带,是国家中的少数民族。这样的少数民族被划分在了不同的国度之中,两方面所面对的文化主体是不同的。比如,居住在中国的跨界民族属于中国的少数民族,所面对的文化主体是汉族文化,他们的音乐在与中国的汉族音乐发生着关系,即所谓的“汉化”;与此同时,该民族中被划分到另外国家中的部分则属于其他国家的居民,他们面对着其所属国的另一个文化主体,其音乐也在与其所属国的音乐发生着关系。两方作为自己所处国家之中的少数民族开始与各自所处国家中的不同文化主体发生着关系。一方面,他们共同用自己的音乐来体现自身的民族身份;另一方面,在本国文化主体的压力下,不得不改变自己,以适应所属国家的需要。长此以往,同一民族的两方开始分化,相互关系将越来越远。与此同时,在变异发生的同时,同一族群的两方在面对各自的超文化主体之时,也会用音乐的力量来体现自己的族性,这时候,音乐边趋于保守,成为身份认同的手段。保守与变异在两个极端之间随音乐之外的语境摇摆着,有时左,有时右,体现着音乐与人的互动关系。跨界族群的研究为这种类型的研究提供了有效手段。
由以上论述可知,跨界族群音乐研究是通过音乐现象实际探讨的是背后的人群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化关系、身份认同与国家主义问题。最近听到了一次杨沐的讲座,他提到了把“Nationalism”翻译成“民族主义”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一种误译。他的这种敏锐的视角引起了我的注意(2016年5月,杨沐在中央音乐学院举办一次学术讲座),我认为,把“Nationality”翻译成“民族”或把“Nationalism”翻译成“民族主义”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德国人与德国、英国人与英国、法国人与法国,日本人与日本,等等,长期以来,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一致性是主流,非一致性所占比例较少;但是,现在情形不同了,不仅同一民族被划分到了不同的国家之中,而且某一国家也是由不同民族构成的,国家与民族之间的非一致性越来越明显。这时候,在西方出现了对“Nationalism”的新解释,即国家主义,使得该词汇与“民族主义”的内涵不同了。中国学者根据中国的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了“跨界族群音乐研究”,实际上是由音乐进入到了文化关系、人群关系、族性与国家主义的探讨,必然也会在“国家”、“民族”、“族群”之间进行新的理解。
最后想强调的是,无论是音乐、文化,还是人群关系、民族关系或国家关系,这些都是处在动态之中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现象是以往的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不去预言以后会发生什么变化,但我们知道,随着变化一定会造成另外的结果,为此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会给我们留下了永远完结不了的课题。
原载《中国音乐》2016年第4期,本文根据作者提供的电子文本及授权编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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